从财政部统计的口径,2016、2017、2018增值税收入占当年度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52%、32.67%、33.56%,为第一大税种,可见增值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性。
增值税原理简单,征收也不复杂,但因经济业务的多样性,使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变得异常复杂。
为解答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的部分问题,针对纳税人在处理增值税方面的不确定性,拟以随笔的方式,说说增值税,每次讲一个主题,希望能抛砖引玉,以供参考。
本次拟谈谈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否应满足一定条件。有关何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需要满足何条件?本文不予讨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明确:“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文公布后,许多纳税人认为,One体育企业集团间的资金占用,只要是无偿使用,均免征增值税,甚至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后,给成员单位使用,只要所收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甚至无偿使用,均可免征增值税。典型的是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后,用于募投项目,而募投项目主体往往是发行债券主体的子公司,债券利息由发行主体承担,募投项目公司无偿使用,此时,发行主体将发行债券资金无偿给项目公司使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所指的无偿借贷行为,所占用的资金是否有前提条件?也即无偿使用的资金,是仅指企业集团单位的自有资金(资本金、留存收益),还是包括企业集团单位的借款或发行债券资金(也即不问来源的所有资金)?
企业的经济业务形式多样,管理方式各异,相互资金占用非常普遍;对于非关联单位之间,有的以账期方式占用资金,有的以预付款方式占用资金,有的以担保方式给予信用,极少以借贷方式;对于关联单位之间,有的因集中采购以代支付采购款的方式提供资金,有的以内部往来方式占用资金,有的采用收支二条线方式集中管理集团内各单位的资金,也极少以借贷方式;部分集团,为加强资金管理,常常会对占用资金的关联单位在绩效考核时计算资金费用,在会计处理时并不确认为资金费用与收入,也即为无偿占用。
非关联单位之间的资金占用,为双方的真实业务,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除单纯的资金借贷业务外,一般为正常购销业务的附加条件,无论是约定资金占用方满足一定条件需要支付一定资金占用费用(往往以价外费用处理),还是无偿占用,在税法上,一般不单独确认借贷行为而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业务,“营改增”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这种处理,是考虑到了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因企业信用或抵押物的不同,并非每家企业都有相同的融资能力,特别是发行债券时更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除统借统还与发行债券之外,关联单位之间的资金占用,往往不支付利息,为无偿占用One体育,部分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为属于视同销售服务,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并无充分的理由。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是基础,是交易公允性的前提,资金占用也应遵循此原则;也即是,如果该资金为自有资金(资本金、留存收益),本身没有资金成本,这种无偿占用资金,并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因为这种资金占用,与增资方式无本质区别,只是形式不同而已,而股权投资是不计算利息费用的;如果该资金占用为借贷资金,或发行债券资金,本身需要支付资金利息,却无偿提供给关联单位使用,这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值得怀疑。
比如A公司为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并承担利息,同时将该资金无偿给关联单位使用,该无偿使用资金的单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对于整个集团来说,利润总额相同,但因资金利息的负担方与使用方不一致,减少了利息负担企业的税前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这种关联交易,明显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为目的。个人认为,这种不公允的无偿资金占用行为,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按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还有一种情况,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债券与股票的双重性质,债券票面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按市场利率确认财务费用;为保持不出现利率倒挂,债券发行主体往往以市场利率向实际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收取利息,而该利率水平一般高于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水平,是否需要按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认为,当市场利率高于债券票面利率,发行主体按市场利率水平向项目公司收取利息费用,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认为One体育,会计处理上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市场利率确认利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市场利率高于债券票面利率的利息费用差额,不能税前列支,需要纳税调整;因此,以债券票面利率向募投项目公司收取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会产生差额,收入与成本刚好抵消,不会影响税务利润;至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利息费用与向项目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之间的差额,属于税会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因此建议按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收取利息,而不应该按市场利率水平收取利息,避免增值税上因不满足条件而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无偿借贷行为的资金,应该为企业集团内的自有资金,不包括企业集团单位的借贷资金与发行债券资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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